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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士青 叶传智 |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主义解读

何士青 叶传智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09-23

CSSCI来源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作者简介 




何士青,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研究员,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叶传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原文刊登于《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23年第三期第134至第140页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主义解读





摘要

 Abstract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既是新时代新征程民族工作的题中之意,也是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本文顺应新时代新征程做好民族工作的要求,立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从法治主义维度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行解读,揭示其所蕴含的法理意蕴。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文化认同、共享发展、良法善治的思想基础和精神要件,在新时代新征程上的民族工作应该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从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增进文化认同、实现发展共享、推进良法善治等方面综合发力。

键词

Key words

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文化认同;发展共享;良法善治

当今中国正处于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时代新征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这个时代的重要课题。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和改进党的民族工作,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一项实践行动,但从逻辑上说首先需要理性思考。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时代,从法治主义维度解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助于全面理解和贯彻落实习近平关于“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等重要论述,有助于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法治化轨道。

一、维护国家统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目标

国家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群所构成的共同体形式,其构成要素主要有土地、人、国家机关体系等。人是聚族而居的,人的族群性决定了国家与民族唇齿相依。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族群是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人口的不断繁殖使得氏族的一部分人向外开拓新的生存空间,由此产生新的氏族。新老氏族结合在一起构成部落,部落因具有共同祖先、共同语言、共同文化、共同历史传统而具有民族的性质。社会生产的逐步发展、人口数量的逐渐增长、氏族部落相互交往不断扩大以及战争与联盟等造成氏族部落的分化和组合,导致不同民族逐渐形成。民族的形成不仅意味着人口数量增长、地域范围扩大,而且意味着社会事务变得纷繁复杂。过去依靠酋长权威和社会习俗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暴力机关进行统一管理的国家管理方式应运而生。可见,国家与民族有着不解之缘,“国家和民族之间具有相互构建、相互认同的性质”。

中华民族的形成是一个历史的渐进过程,中国境内各民族在长期的交往和交流中不断融合而逐渐成为一个在语言、经济、文化等方面具有共性的民族共同体。值得一提的是,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族类共同体虽然源远流长,但是作为一种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在各民族人民共同抵御外侮的斗争中被激发出来的。近代以来抗击西方列强入侵的斗争使得各族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整体意识进一步强化,到20世纪初,中华民族成为包括中国境内各个民族在内的民族共同体的称谓。梁启超写道:“现今之中华民族自始本非一族,实由多民族混合而成。”构成中华民族的各个民族更多的是文化意义上的,不同民族成员具有不同的文化特质;中国境内由各民族构成的中华民族则更多的是“国族”意义上的,“蕴涵着人口国民化、国民整体化等国族的一般机制”。中国境内各民族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中华文化,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共同缔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多次组织民族研究者和民族工作者进行民族识别工作,最终确定中华民族由汉族和五十五个少数民族构成。中华民族的“国族”含义以及“多元一体”族体格局决定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对于国家统一的必要性、重要性。依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是一体两面: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由构成中华民族的各民族人民共同缔造的,中华民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主体;其次,全国各族人民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维护国家统一的思想基础,维护国家统一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目的。一方面,维护国家统一必须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反分裂国家法》第2条向全世界宣告:“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代表现代中国的民族主体是中华民族,而中华民族共同体是由五十六个民族构成的共同体。中华民族所具有的多元一体特色以及对于现代中国的代表意义,决定了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必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一个具有牢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人,不论其属于五十六个民族的哪一个,不论其身在何处,都会心怀祖国,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反对分裂国家行为。另一方面,维护国家统一必须服从中央统一领导。当代中国在国家结构形式上实行单一制,在行政区划上基本上有三个层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县(自治县、县级市)、乡(民族乡、镇),在有自治州和中心城市管县(地级市)的情况下则为四级。同时,为了实现民族平等与团结,宪法构建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了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宪法构建了特别行政区制度。虽然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享有地方自治权,但地方自治权不含脱离国家而独立的权利,地方自治以国家统一、领土完整为前提,所有地方行政单位都是统一国家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求地方国家机关树立大局意识、整体意识、全局意识,自觉维护中央权威,自觉接受中央政府统一领导,自觉维护国家统一。

二、促进民族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根本旨趣

民族团结包括民族之间的团结和民族内部的团结,以“民族之间在社会生活和交往联系中的和睦、友好和协调、联合”和“各族人民基于共同的利益,平等相待,友好相处,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为基本内容。中华民族由五十六个民族构成,民族团结是我国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促进民族团结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根本旨趣。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历史向我们展示,中国共产党自成立时起,就将推翻“三座大山”的统治、建立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确立为奋斗目标。那么,这个国家的名称应该是什么?党的领导人在抗日战争以前使用“工农民主共和国”这一名称。由于工人和农民在中华民族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达到“百分之八十至九十”,因而“工农民主共和国”这一称谓将工农谋求解放的意志和中华民族谋求独立的意志融贯在一起,从而既“代表了工农的利益”,同时也“代表了民族的利益”。抗日战争的爆发激发了中国人民的爱国热情,除了工人和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也参与到抗击日本侵略者的斗争中,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共产党将所追求的独立自主国家的名称从“工农民主共和国”改为“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因“不但使工农得了利益,也使其他人民得了利益”而具有人民性,因“去掉了帝国主义的压迫”而具有独立性,因“离开了半封建制度”而具有文明性。从此,一个以中国人民为主体、代表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独立自主文明富强的共和国形象就定格在党的领导人的脑海中。1949年6月,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在北平成立并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经过充分讨论和协商,将国名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召开,毛泽东致开幕词时向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宣告:“我们团结起来,以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大革命打倒了内外压迫者,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了。我们的民族将从此列入爱好和平自由的世界各民族的大家庭……我们的民族再也不是一个被人侮辱的民族了,我们已经站起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体,因而国家共和实质上是人民共和。人民不仅以公民的身份而存在,而且以民族人员的身份而存在。事实上,民族团结不仅是应然的,而且是规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部宪法都有关于民族团结的内容,这一点可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现行宪法)为例进行说明。首先,现行宪法确认中华民族是多民族的统一体,在序言中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由五十六个民族构成,其中,汉族人口占全国人口的91.11%,其他民族人口占8.89%。五十六个民族组成中华民族大家庭,五十六个民族成为一个命运共同体。其次,现行宪法规定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原则,在第4条第1款中不仅指出“各民族一律平等”,而且规定国家具有“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的义务。再次,现行宪法构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第4条第3款中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促进民族团结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必然要求,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旨趣。有学者指出:“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之本……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要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将现行宪法关于民族团结的规定、原则和精神贯彻落实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工作实践中,需要重视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各民族一律平等。五十六个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一员,平等地享有存续和发展的权利,也平等地履行相应的义务。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是对民族平等原则的侵害,也不利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歧视和压迫任何民族的行为都为宪法和法律所禁止。第二,各民族团结互助。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和发展,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各民族“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各民族之间和各民族内部的团结互助建立在相互了解、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而各民族的相互了解、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只有在相互交往、相互交流、相互交融中才能达成。因此,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要以促进民族团结为实践旨趣,做好民族团结工作,使各民族亲如一家、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第三,各民族和而不同。民族和谐是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必然结果,现行宪法已经将“和谐”作为中华民族共同体中五十六个民族之间的现实关系予以肯定,并指出这种和谐的民族关系将进一步加强。民族和谐不是五十六个民族之间毫无差别的绝对同一,毕竟,五十六个民族有着各自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因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应该将“和而不同”理念纳入其中,“正确把握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原则,使各民族通过理性的对话沟通而相互理解、通过相互理解而达成合作、通过合作而实现互惠共赢,使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大家庭中和睦共处。

三、增强文化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必要条件

“文化是人类‘生活’和‘生存’的一种特有方式。……文化是人类之所以成为人类的基础,它使人类更加完美或日趋完美”。文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但人们对文化的理解却见仁见智。有学者将有关文化的解释归纳为三类,即“广义文化观、中义文化观和狭义文化观”:广义文化观将文化理解为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中义文化观将文化理解为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制度和组织机构;狭义文化观将文化理解为社会的意识形态或社会的观念形态。文化认同中的“文化”是中义的,它是由一定群体的成员共同创造的,以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伦理道德、法律法规、风俗习惯、社会组织等多种形式存在,可以通过文字和其他符号获得并传播。文化是民族的底层逻辑,是民族团结的强大引力;没有文化就没有民族,更谈不上民族团结。中华文化是构成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五十六个民族的“团结之根”和“和睦之魂”,形成中华文化认同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可或缺的条件。

民族文化是由一个民族在长期历史的发展中经过一代又一代的思想创造和价值构建逐步积淀而成的人文结果,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是本民族与其他民族相区别的根本标志。《庄子·德充符》有言:“自其异者视之,肝胆楚越也;自其同者视之,万物皆一也。”在当代中国,作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组成成员的五十六个民族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地位、绝无高下之分,在文化上则各有千秋、特色纷呈。虽然各民族在源远流长的历史长河中相互吸纳、融合、友好杂居共处从而在语言、生活习惯、服饰、节庆等方面的差异逐渐缩小,但各民族的民族意识和民族心理素质等会长期保留,各民族的民族意识和民族心理素质是中华民族文化不可分割的部分。中华民族文化由中华民族共同创造,“反映了中华民族的精神追求,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重要滋养”,是五十六个民族实现中华民族成员的身份归属从而相互融合为一个大家庭的的坚实根基。因此,中华民族文化认同成为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键和核心。

有学者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出如下界定:“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我国各民族对中华民族和中华民族共同体在态度和评价中的认同。”我们可以从这一界定中推出如下结论:形成中华文化认同既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题中内容,也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必要条件。在新时代,要培养和增强全国各族人民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就要加强对中华民族文化的宣传和教育,使各民族人民在对中华民族文化的了解和理解中不断增强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就要激发全国各族人民的文化创造活力,引导全国各族人民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立足于当代中国的国情,顺应时代要求,“扬弃”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文化,推进具有科学性、民主性、大众性的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由此“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尤其值得重视的是,国家、制度和价值在文化中居于基础地位,在培养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文化的认同时应该以国家认同、制度认同、价值认同为抓手,着力推进。首先,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认同而迈向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国家属于文化构成中的政治组织机构,民族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国家这一政治组织机构的保障。理论和现实表明,国家掌握着强大的公共权力,担负着政治统治和公共事务职能,国家机关通过运作公共权力、履行国家职能而维系民族共同体存在、促进民族共同体发展。在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是统一的,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包括各民族自治地方、各特别行政区在内的所有行政区划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部分”,所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认同成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的必然,必须对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实现热爱民族、热爱地区与热爱国家的有机统一。其次,通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认同而迈向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制度是文化的重要因素,制度认同是文化认同的重要内容,它因具有“人们在对制度的认可基础上而形成的情感归属”等内涵而成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题中内容。由于“民族国家的认同危机往往从政治层面的危机开始爆发”,因而要特别重视政治制度的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统一和民族发展的根本制度基石,是我国社会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因而增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认同就成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根本内容。再次,通过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而迈向对中华文化的认同。价值是文化之魂,价值认同是文化认同之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因而现行宪法第24条第2款对“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明确规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地位和功能以及宪法的相关规定表明,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和教育,通过宣传和教育引导全国各族人民树立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及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使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朝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奋勇前进。

四、实现发展共享: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本要求

发展是“事物由小到大、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变化”,意味着事物的数量增长和质量提升。发展是人类永恒的课题,也是当今中国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抓住发展这个中心,深化改革开放,推动民主法治更加健全完善、经济发展更加质优高效、文化事业更加繁荣昌盛、人际关系更加和谐有序、人民生活更加安全富裕。邓小平曾言:“我们为社会主义奋斗,不但是因为社会主义有条件比资本主义更快地发展生产力,而且因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消除资本主义和其他剥削制度所必然产生的种种贪婪和不公正现象。”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当代中国发展不仅要将“蛋糕”做大做强,而且要实现“蛋糕”共享。当代中国是中华民族共同体中各民族的人民共同缔造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成就是中华民族共同体中各民族的人民共同奋斗所取得的,因而中华民族共同体中各民族及其人民共享发展就成为理所当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和发展使中华民族实现了从过去的衰落到现在的独立自主且不断走向繁荣富强的巨大飞跃,从计划经济时期人民吃饱穿暖发展到改革开放初期开始建设“小康之家”,再发展到党的十八大之后的十年间“完成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这一历史进程表明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谱写追求美好生活的绚丽华章。如今,“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时代新征程已经成为党的中心任务,“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之一。各民族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题中之义,正如2021年4月习近平在广西民族博物馆考察时所指出的:“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一个民族都不能少,各族人民要心手相牵、团结奋进,共创中华民族的美好未来,共享民族复兴的伟大荣光。”由于历史、地理和生态等方面的差异性,不同民族的发展状况不尽相同,一些生活在自然环境和生态条件恶劣地区的少数民族至今没有摆脱贫困。“如果民族地区发展差距持续拉大趋势长期得不到扭转,就会造成心理失衡乃至民族关系、地区关系失衡”,就会制约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和发展。因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要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解决民族地区的贫困问题,使各民族共享发展成果。有学者写道:“通过坚持共享发展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让各民族利益得到均衡发展的同时也维系了民族关系的良性互动,在共建共享发展中使各民族获得更多荣誉感和归属感。”

中华民族共同体中各民族及其人民共享发展,既是共享发展成果,也是共享发展过程。通过发展共享之路迈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目标,需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五十六个民族共建共治。共享以发展成果为基础,发展成果来源于劳动创造,“只有人人参与、人人尽力,才能真正实现人人享有”,五十六个民族共建共治是共享发展成果的前提基础。后发展的民族地区不能单纯依靠先发展地区以及国家的扶助,应该破除“等靠要”思想,发挥内生力量,积极进取。依据宪法规定,五十六个民族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建设者,因而五十六个民族都应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贯彻新发展理念,发挥各自优势和潜能,推进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群策群力形成强大合力,将发展的“蛋糕”做强做大。二是五十六个民族共商共担。各民族共商共担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必然要求和重要表现,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反映五十六个民族的共同意愿、集中五十六个民族的集体智慧、保障五十六个民族的正当权益、激发五十六个民族的创造活力、汇集五十六个民族的行动力量,因而必须“完善大统战工作格局,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动员全体中华儿女围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一起来想、一起来干”。三是五十六个民族共赢共荣。中华民族在构成上的多元性和在共同体上的统一性决定了在发展问题上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差距拉大,要使不同民族在求同存异、取长补短、合作互助、同向而行中实现共赢共荣。现行宪法将各民族共同繁荣确立为国家义务,在序言中明确宣布“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是新时代的重要课题,国家针对民族地方基于历史和地理等方面的原因而相对落后的客观现实,采取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特殊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实行民族地区区域自治、加大对民族地区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发达地区对欠发达的民族地区进行对口帮助、完善民族地区的公共服务体系、实现民族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

五、推进良法善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有力保障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这一修改标志着“我们党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由于宪法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反映,因而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也标志着良法善治成为全国各族人民的法治共识。当今中国已经迈上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的新征程,中共中央于2021年初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指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力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所谓良法善治,是指以良法为依据、以民主为基石、以社会和谐为基本目标、以人民幸福为终极目的、以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为表征的国家治理状态,它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目标,也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有力保障。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新的社会基本矛盾和新的社会发展理念对国家民族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应该更好地发挥法治的作用,运用法治方式规范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协调国家的整体利益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局部利益,尊重和平衡各个民族的利益,从而调动和凝聚各民族的力量,激发各民族的创新活力,使各民族在深刻的社会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使国家呈现出社会秩序稳定、权力运行有序、经济繁荣发展、人民生活富足、生态环境优美的善治状态,从而为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奠定良好基础,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有力保障。

良法与善治是前提与结果、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这一点可以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的“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等表述中得到印证。良法与善治之间的关系表明,制定良好的民族法律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前提和基础。在制定民族法律时,一方面要继承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有益于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的成分,“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另一方面要立足于新时代新征程上做好党的民族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需要,实现科学立法。首先,民族立法从民族关系的实际出发,反映民族关系的发展规律。现行宪法关于“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的表述既揭示了我国民族关系的良好现状,也指出了我国民族关系未来发展的美好方向。以宪法为依据进行民族立法,就必须以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为价值取向,以习近平关于“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等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其次,民族立法蕴含平等、自由、人权、正义等价值精神。五十六个民族作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这不仅是现行宪法的明确规定,而且是我国民族关系的客观现实。无论一个民族有多少人口、有怎样的历史传统、处于什么样的经济发展水平,都与其他民族居于同等的法律地位,没有哪个民族可以歧视甚至压迫其他民族;国家有“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的义务;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再次,民族立法秉持法制统一原则,构筑维护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律体系。现行宪法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规定具有原则性,关于当代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领土“不可分离的部分”、台湾是“神圣领土的一部分”等规定必须具体化为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反分裂国家法》等法律将宪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使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了明确的、具体的法律依据,这些法律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有助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培育和夯实。

良好的民族政策及法律不能被束之高阁,否则就不能实现其应有的价值和功能。必须加强民族政策及法律的实施,通过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等法律实施活动“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事件,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推进民族政策及法律实施、实现民族事务善治,需要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等方面作出努力,尤其需要重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以法治思维处理民族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民族问题、规范引领民族关系”。法治思维是一种以法治的规范、原则和精神为依据思考问题、实施行动的思维方式,它是法治实践的先导。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要以法治思维引导民族事务的依法治理,将法律作为民族事务治理的基本依据,将法治贯彻落实到在民族事务治理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通过法治调整和规范各民族之间的关系,通过法治构建平等互助团结和谐的民族关系。二是以公正执法化解社会矛盾。因风俗习惯、生活方式、利益诉求的不同,不同民族之间、不同民族成员之间、同一民族成员之间可能发生矛盾和冲突,面对矛盾和冲突,执法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来自哪个地区,都要依法处理,不能以民族划线搞选择性执法”。三是以民族政策助力依法治理。法治不是万能的,它存在一定的局限,因而需要发挥民族政策对调节民族关系、处理民族事务的作用。民族政策具有较大的指导性、号召性、教育性与灵活性,对依法而治具有补充作用:它可以作为法律的先导,以补偿法律的滞后性;它也可以作为法律的补充,以填补立法的疏漏。因此,“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民族实际,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突出区域化和精准性,更多针对特定地区、特殊问题、特别事项制定实施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当然,政策不能代替法律,民族政策只是法律的补充,不得与法律相冲突,不得背离法律的原则和精神。

注:封面图片源于vc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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